1、《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